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浙0304破6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中大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0月13日指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中大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中大鞋业有限公司股东倪显明、谢爱聪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周若凯、高云,联系号码:13758460505、13736393299。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蒲中路2号人民联合律师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中大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1月2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中大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中大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1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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