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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温州市司法局 温州市律师协会关于《温州市律师队伍警示教育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0-07-21 15:34:29  来源:温州市司法局 温州市律师协会  阅读次数:6656

转发温州市司法局 温州市律师协会关于《温州市律师队伍警示教育实施方案》

 

   

 

    为认真汲取李庄案件的深刻教训,引导全市广大律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现就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以李庄案件为反面教材,通过学习教育,使广大律师深刻认识李庄案件的严重危害,深刻认识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要求,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自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自觉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尽职执业,切实做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目标任务

 

    警示教育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

 

    (一)加强学习。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广大律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组织广大律师认真学习宪法、法律,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学习《律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认真学习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通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广大律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广大律师的宪法观念和严格依法规范执业的意识,提高律师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广大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执业纪律观念,努力在执业活动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深入讨论。通过披露李庄违法犯罪事实真相,组织广大律师深入剖析李庄违法犯罪的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并结合我市律师队伍建设实际,重点围绕下列问题进行集中讨论:

 

    1.如何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

 

    2.如何切实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

 

    3.如何在执业活动中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4.如何在执业活动中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

 

    5.如何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律师执业水准和风险防范意识;

 

    6.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执业”三项重点工作等。

 

    通过讨论,使全市广大律师进一步明确“为谁执业、为谁服务”,“坚持什么、反对什么”等问题,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惕,进一步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在执业活动特别是在刑事辩护代理活动中自觉坚持严格依法、诚信执业,切实做到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

 

    (三)认真查改。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查摆和整改。律师个人重点查找自身在执业理念、执业作风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在执业活动中是否能够做到讲政治、顾大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在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等。律师事务所重点查找对本所律师监督管理方面是否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是否存在忽视对律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问题,有关接案审查、跟踪指导、案件评查、收费管理、投诉查处等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真正得到落实等。针对查摆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目标和工作措施,逐项进行整改,集中力量解决律师个人在理想信念、执业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律师事务所在人员、业务、收费、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健全制度。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相互关系的制度和机制,认真解决少数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交往、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建立健全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活动的有关执业规范,明确律师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收费、出庭等环节的执业规则,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建立健全律师投诉查处、年度考核、继续教育培训、实习律师考核等制度。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收结案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律师考核、利益冲突审查、风险防范、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各项制度,堵塞律师事务所在案件管理、业务质量、收费等环节存在的漏洞,使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方法步骤

 

    本次警示教育从今年4月开始至今年年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迅速动员,周密部署(4月—5)。年初,市局召开全市律师管理暨律师党建工作会议,会上通报了李庄违法犯罪情况。42,市局组织三区分管局长、科长、市律协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市直所主任集中收看全省律师队伍警示教育动员视频会议,进一步进行动员部署。各地、各所要及时向律师通报李庄案件情况,披露事实真相,剖析李庄案件的性质及其危害,对汲取李庄案件教训、端正律师执业思想、依法规范执业等提出要求;各县(市、区)司法局就开展警示教育要相应制定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具体落实情况于515前上报市局律管处(联系人:吴海珍,联系电话:88115967)。

 

    (二)学习讨论,查摆问题(6月—9)。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利用辅导、座谈等形式,组织广大律师认真学习规定的内容。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围绕重点,开展讨论、剖析、查摆,找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理念、执业能力、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整改方案和措施。5月上旬,市律协拟组织全市律师开展警示教育集中专题授课,进一步增强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和尽职执业的意识。此外,市律协党委还拟在10月份组织“践行律师核心价值观”专题研讨会,巩固警示教育成果。

 

    (三)狠抓落实,整改提高(10月—12)。在学习讨论、查摆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的基础上,落实责任,逐项抓好整改方案落实,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安排警示教育的各阶段工作,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穿插进行各阶段工作,做到思想不松懈、学习不放松、查摆不走过场、业务不受影响,确保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警示教育指导和监督,市局、市律协决定成立由詹振灼(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市律协党委书记)任组长,瞿韶军(市律协会长,市律协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何延法(市律协党委副书记)、林应聪(市局纪检副书记)、甘细平(局律管处处长,市律协党委委员)、许乙川(市律协副会长,市律协党委委员)、叶连友(市律协副会长,市律协党委委员)、池方景(市律协副会长,市律协党委委员)为成员的警示教育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律管处。

 

    针对省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抽查,市局已将警示教育纳入2010年百分制考核内容。各地要把这次警示教育作为引导律师队伍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确保律师工作正确方向、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检查督促辖区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警示教育的各项工作。各律师所主任和各所党支部书记要切实负起组织管理责任,保证警示教育顺利进行。

 

    (二)坚持正面教育。警示教育要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律师的积极性,激发广大律师的自觉性,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重在引导广大律师充分认清李庄案件的危害,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自觉性、坚定性。警示教育要务求实效,重在解决问题,防止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为发挥好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市律协党委将开展争创“五好”党支部和“一名党员一面旗帜”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领全体律师深入学习、讨论、查摆和整改,认真解决影响依法规范执业的思想认识问题,确保警示教育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促进各项工作整体推进。开展警示教育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任务。各地要把开展警示教育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深化律师服务“五进”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相互促进。要把开展警示教育与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建立健全律师队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与规范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活动结合起来,保证警示教育扎实有效开展和各项工作整体推进。

 

    (四)总结宣传先进典型。在第一、二阶段结束以及警示教育结束后,各地要分别对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局律师管理处。市警示教育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开展警示教育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市律协党委委员也将对结对律师所党支部进行指导和帮助。在开展警示教育中,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等各种媒体,宣传表彰一批在执业活动中特别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律师先进典型,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弘扬社会正气,树立我市律师的良好社会形象。

 

   

 

   

温州市司法局      温州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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