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房开A公司开发的少林大厦(化名)占据了部分公共道路,相邻的武当大厦(化名)的开发商B公司认为少林大厦的设计平面图违规设计,导致施工占据公共道路,侵害了武当大厦的使用权益,故起诉建筑局申请撤销建筑局颁发给A公司的“施工许可证”,进而拆除少林大厦的违规部分。
作为典型行政诉讼案件,施工占道,受害人提起撤销施工许可证之诉的主体是否合格,起诉对象是否正确。我所合伙人牛璞律师认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
1、根据《物权法》和《物权法》司法解释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共有道路受侵害时,应当经2/3以上全体业主的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提起侵权之诉。B公司没有本案诉讼资格。
2、建筑局颁发《施工许可证》,依据的法律是《建筑法》第8条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审核的是施工审批手续和施工单位资质,并不审核施工规划。主要是程序审而非合法性审查。故建筑局作出施工许可行为,并不比考虑施工平面图设计是否合法,故原告非建筑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人。
3、建筑施工的用地核定,是规划局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由土地局审查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施工单位在合法使用的土地领域内施工,即使侵害了相邻土地使用权人利益,与建筑局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也无关,而与规划局、土地局的土地使用授权有关。
4、施工已竣工的情况下,若撤销施工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害,属于《行政诉讼法若干司法解释》第58、59的规定情况的,撤销不仅不合理,也浪费司法、行政资源,并无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