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联系我们
   Welcome to www.rmlh.cn 欢迎光临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网站
联系我们
电话:0577-88359148 
传真:0577-88358350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尚锦商厦(瓯越中央法务区)1幢4楼
   
友情链接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最新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
发布时间:2017-03-02 14:20:16  来源:  阅读次数:50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6号)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返回]
版权所有 ©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 浙ICP备11001486号-1 浙公网安备 33030202001455号技术支持:捷点科技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尚锦商厦(瓯越中央法务区)1幢4楼 电话:0577-88359180 传真:0577-88358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