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联系我们
   Welcome to www.rmlh.cn 欢迎光临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网站
联系我们
电话:0577-88359148 
传真:0577-88358350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尚锦商厦(瓯越中央法务区)1幢4楼
   
友情链接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精选案例
温州中院的判决体现了公平正义
发布时间:2011-08-08 10:53:13  来源:陈静  阅读次数:10673

 

 

20115月,我所副主任陈静律师主办的合同纠纷案件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反败为胜,为当事人挽回200万元的损失,赢得了社会好评。

案件经过:20102月廖某为开设酒店与滕某签订合作协议,吸收廖某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廖某预付200万元占20%股权,滕某负责办理酒店的一切审批手续(包括工商、消防等)。2天后签订补充协议,滕某保证在20103月底办理好一切审批手续并让酒店正式开业,否则滕某应返还给廖某200万元及违约金。后滕某没有实现承诺在20103月底让酒店正式开业,故廖某起诉滕某要求返还200万元及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滕某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办理了工商登记,而廖某也已经成为了股东,滕某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滕某不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廖某的诉讼请求。

我所陈静律师认为一审法院的观点明显错误。于是认真积极地将自己的观点表述在上诉状中,并在开庭时据理力争。二审法院完全采纳其观点,认为原审法院的观点存在错误,廖某是以滕某承诺3月底之前正常开业作为投资条件,而藤某虽然已经完成了公司的注册登记,但公司至今尚未正式开业经营,故该判藤某已经构成违约,返还廖某投资款200万元。该案件二审全面胜诉,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返回]
版权所有 ©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 浙ICP备11001486号-1 浙公网安备 33030202001455号技术支持:捷点科技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尚锦商厦(瓯越中央法务区)1幢4楼 电话:0577-88359180 传真:0577-88358350